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1999-04-14 晋国税所发〔1999〕3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2007)规定,转发第七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
》 (
国税函〔1999〕136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两社”不适用本“
通知
”。
二、以前规定与本"
通知
"不一致的,一律以本"
通知
"为准。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
》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