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人运费抵扣进项税额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02.11 晋国税流发〔1995〕1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2007)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各直属单位:
《
增值税纳税人运费抵扣进项税额审批管理办法》经全省流转税工作会议讨论,并经省国税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
附件:
增值税纳税人运费抵扣进项税额审批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关于运输费用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和审批管理,规范审批程序,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减少税款流失,现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对从事运输业务发生销售货物行为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即混合销售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
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并按规定购买,使用和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征收
增值税。对不按规定填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将货物价款和运费全额合开运输发票的,应就运费发票所列的金额按规定全额补交
增值税。对购货企业取得此类运费发票也不得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第二条:对从事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省税务局晋税征发(1994)第33号通知规定使用《山西省公路运输货票》、《山西省水路运输货票》、《山西省汽车零担货票》以及《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按规定购领,使用运输货票。原运输发票须加盖发票查验章的,亦可继续使用。
第三条:对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应按照运输部门开具的运输货票上所注明的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对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进项税额。
第四条:对纳税人取得运输部门纳运输货票,凡计算进项税额的,其运输货票必须填写规范,不得漏项。凡填写不规范或有漏项的,如没有起运地点、所运货物重量、单价、运费与装卸费等其他杂费混合填写的等等,均不得计算进项税额。
第五条:对纳税人购进货物而以“运输费用”支付的所取得的运输货票,一律不得计算进项税额。
第六条:对纳税人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以及用于非应税项目所发生的运输费用,按规定不得计算进项税额。企业若将这部分运输费用计算了进项税额应予以剔除。准予以运费计算进项税额的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准予以运费计算的进项税额=当期全部运输费用计算的进项税额×当期用于生产应税货物或销售应税货物的金额/当期购进或销售货物的金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全部运输费用计算的进项税额-准予以运费计算的进项税额
第七条:纳税人每月应将其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运输货票,在企业进行纳税申报时,连同进货取得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进项税额的审核。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在其运输货票上加盖“
增值税运输费用准予抵扣审核专用章”。凡未加盖审核专用章的,纳税人不得作为进项税额计算抵扣。未经税务机关审核的运输货票,企业不得作为进项税额计算抵扣,企业自行抵扣的,要以偷税论处。
第八条:税务人员必须对纳税人取得的运输货票进行严格审核,对因审核把关不严,而造成偷漏税的,可由本人追缴回所偷漏的税款外,并追究其有关责任。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