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12-12 晋国税发〔2006〕20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2006〕165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函调工作由退税部门牵头,税政、征管、稽查等部门密切配合,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和督办。省局将根据情况对各地的函调工作进行考核。
二、出口退税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
》第二条的规定发函调查,同时对以下4情况也要发函调查:
(一)出口企业出口从非固定货源单位购进的大宗货物;
(二)出口企业出口从敏感地区购进的货物;
(三)出口企业出口以农产品、废旧物资等为原料生产的货物。
三、对出口企业与供货企业属于同一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或县级国家税务局管辖的,退税部门可直接向税源管理部门发出通知(格式见附件1),由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调查,并按
国税发〔2006〕165号
附件2的有关内容,将调查结果报送退税管理部门。
四、由于我省各地管理模式不同,各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一步细化,完善有关规定,确保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落实到位。?
附件1: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通知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