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鄂地税发[2005]118号 2005-6-29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鄂地税发[2007]146号)规定,附件6:《契税纳税申报表》废止
税谱®提示:2019年新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 (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及《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标准的决定》,请结合引用。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以下简称“两税”)的征收管理,强化征管基础工作,促进“两税”收入稳定增长,根据各地前段时间工作中反映出的一些情况,现将“两税”征管的几个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两税”的欠税清缴问题。2005年1月1日起,各级地税机关是“两税”、征缴的执法主体,并负责“两税”欠税的清收工作;2004年12月31日前的欠税单位和数额应以财政部门移交地税机关的欠税清单或清册为准,并作为地税部门追缴以前年度欠税的依据。各地移交资料不全的应尽快补齐。地税机关收缴2005年1月1日后发生的欠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建立“两税”台帐登记制度。各级征收机关统一使用规定格式的“两税”征收台帐,如实填写《耕地占用税征收台帐》(附表1)和《契税征收台帐》(附表2),作为“两税”征管基础资料留存。
三、各级征收机关与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两税”重点税源的跟踪管理,认真做好重点税源的登记管理工作。各县、市、区级征收机关要将占用耕地50亩以上的单个建设项目作为耕地占用税的重点税源进行管理,并填写《耕地占用税重点税源登记表》(附表3),将总体成交价格在一千万元以上的房产(主要是各类楼盘、小区等)交易项目、总体成交价格在五百万元土地交易项目作为契税的重点税源进行管理,并填写《契税重点税源登记表》(附表4),各市、州级管理部门应全面掌握本地区重点税源的情况,并按季将重点税源变化情况作出分析上报省局。
四、关于“两税”申报管理及契税贴花问题。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持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占用耕地文件,到同级地税机关“两税”征收窗口办理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办理申报相关资料包括:
(一)《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附表5);
(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的正式通知文书;
(三)法人税务登记证和法人代表个人身份证明或纳税人个人合法性身份证明;
(四)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契税纳税人应在履行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程序之前,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相关资料一起递交地税机关“两税”征收窗口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相关资料包括:
(一)《契税纳税申报表》(附表6);
(二)由地税部门监制的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的专用发票或者营业税完税(或减免税)证明;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或房屋交易合同文本;
(四)交易土地或房屋的评估报告书;
(五)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契税完税(或减免税)贴花由省地税局统一制发,各地在使用中要将缴款书或完税证的票号抄写于上。并粘贴在房屋所有权证首页空白处。
五、各级征收机关要严格执行税收票据使用的有关规定,严明纪律,“两税”征收一律实行微机开票,当日征收,当日缴库。
六、各级管理部门要对本地区的各类“两税”的政策、文件、纪要等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涉及的违规内容及时报请各级政府予以纠正,并将清理结果于8月31日前上报省局。
七、搞好与国土、房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认真落实“先税后证”的征收方式。为方便纳税人,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征收窗口设置在房产交易大厅。要与国土、房管部门建立联系渠道,保证征管资料的及时传递,实现信息共享。每月五日前完成交易纳税信息的比对工作。
附件:
1.《耕地占用税征收台帐》(略)
2.《契税征收台帐》(略)
3.《耕地占用税征点税源登记表》(略)
4.《契税重点税源登记表》(略)
5.《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略)
6.《契税纳税申报表》(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