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立个体双定业户增值税起点定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9-05 青国税征〔2000〕45号
税谱®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和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个体双定业户定额征收管理工作,解决目前定额管理中尚存在的定税标准掌握不尽统一,定额管理偏松,各局之间定额不平衡和税负偏低等问题,逐步缩小定额与实际经营额之间的差距,公平税负,进而逐步完善定税方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建立
个体双定业户增值税起点定额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起点定额标准的适用范围
起点定额标准适用于所有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和实行建帐建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征收方法缴纳增值税的
个体业户。
二、起点定额标准的确定方法
起点定额标准的确定采用增值税原理法确定,即根据增值税原理,把费用视同增值额(假设利润为零),乘以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作为起点最低税额。
最低税额=费用x增值税税率
费用=房租+水电费+从业人员工资+工商管理费+其他费用
房租:包括营业房、车间、仓库、摊位、柜台等经营场所的租金。承包承租经营、买断经营、自房自用、房租明显偏低或不提供租房合同的,税务机关可比照同地域房租价格核定。
从业人员工资:是指从业人员的实际工资,不能确定实际工资的,以该地区劳动部门规定的最低基本工资为准。从业人员包括业主和雇工。
其他费用:是指除房租、水电费、从业人员工资、工商管理费以外的费用。
三、有关要求
(一)为了及时掌握纳税人基础信息,在纳税人新开业、经营发生变化和税务机关进行应纳税额核定、调整工作时,应由纳税人如实填报修改后的《月份营业情况典型调查表》,税务机关进行调查核定。
(二)加强典型调查、完善定税方法。起点定额标准只是市局制定的一个最低税额控制标准或最低税负控制线,是根据增值税原理对《
暂行办法
》的补充和完善,只是其中的一种定税办法。在实际工作中各局应根据纳税人经营状况、经营方式、经营面积、经营地段、行业、雇工人员、注册资金等情况,加强典型调查,按照《
暂行办法
》采取适当的定税方法使销售额和税额的确定更加科学合理,但无论采取何种方法确定税额,均不得低于起点最低税额标准。
(三)采用增值税原理法定税的,在实际操作中,应把按此方法确定的增值税额除以征收率计算出销售额,然后按此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
(四)各局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原已建立制度和已确定起点最低税额标准的,要根据本《通知》要求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调整。
(五)加强宣传、全面推广。起点定额标准的实行涉及面广、影响大,会使原来税负较低的大型市场和
个体大户的税负明显提高,因此,各局必须广泛开展宣传,认真做好解释工作。在推行过程中,可采取先各类大型市场、
个体大户后全面推广的步骤进行。
各局在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二○○○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