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企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12-15 鄂国税函〔1999〕39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近来,在全省电力公司系统
增值税清算工作中,各地向省局反映了一些
增值税政策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电力企业用于抗洪救灾物资征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6〕612号通知精神,对电力企业用于抗洪救灾的电力及其他物资,应按规定征收
增值税。
二、关于城乡居民“一户一表”报表收费征税问题
“一户一表”报表收费,是供电企业根据电网改造需要,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城乡居民销售电度表并进行安装服务的一种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征收
增值税。
三、关于城乡电网改造征税问题
(一)各级电力部门下属的物资公司或生产企业,自行生产或外购电力器材物资,销售给电力部门用作电网改造材料的,应按规定征收
增值税;将自产的或外购的电力器材物资直接销售给用电单位或居民户,并提供安装服务的销售业务,应按混合销售行为征收
增值税。
(二)各级电力部门下属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城乡电网改造工程取得的收入,属征收营业税的应税收入,不征收
增值税。电力部门购进城乡电网改造工程物资,所取得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关于中标服务费是否征税问题
各级电力部门在进行城乡电网改造过程中,向物资供应中标企业收取的中标服务费,属应征收营业税的应税收入,不征
增值税。
五、关于取得填开不规范
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问题
电力企业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销售方开具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填开规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十一条的规定,如其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应从税务机关发现其有上述情形的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六、关于电力部门向享受临时降价优惠的企业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
为了便于操作,省局曾以鄂国税发[1998]285号通知规定电力部门不必索取购买方(用电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折让证明单,可按省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通知开具优惠金额的红字发票。为了堵塞漏洞,强化管理,省局决定从1999年10月1日起,各级电力部门必须索取购买方(用电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折让证明单,据此开具降价优惠金额的红字发票,冲减收入和销项税额;购买方(用电企业)据此冲减购进电费金额及进项税额。对1998年度和1999年度按鄂国税发[1998]285号通知规定开具和索取红字专用发票的,各级国税部门应进行一次清理核对,防止供电企业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用电企业索取红字发票不冲减进项税额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