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收率(预征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常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常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常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标准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规定,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
核定征收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征收率(预征率)的标准公告如下:
一、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
)的规定,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
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关于调整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综合征收率的通知
》 (
湘财税[2009]73号
)规定: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征收
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非住房出租,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下者(含1000元),不征收
个人所得税;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者, 按1%征收
个人所得税。
三、二手住房交易、装卸搬运按1%征收
个人所得税。
四、建筑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不含二手住房交易)按2%征收
个人所得税。
五、上述未列明的其他行业均按1.5%征收
个人所得税。
六、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