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规定, 全文废止。
根据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征收契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 晋地税农发[2001]26号)有效期已满5年,但仍继续适用。现就有关文件内容重新公布如下。
以出让方式承受土地的单位,其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土地出让合同签定的当日。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成交价格,不仅是受让者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还应包括受让者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如安置费、补偿费等;对于成交价格不好确定或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可按土地评估价作为契税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