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11-20 晋国税流一发〔1995〕4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2007)规定,转发第一条第二款、第一条第四款、第一条第五款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5〕192号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申报抵扣问题。省局于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四日以
晋国税流一发〔1995〕3号
已转发各地执行在案。在此文件之前,各地市县(区)可在严格审核真伪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接到省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15号通知后,必须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对此问题,各地市在今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要作为一项重点内容进行检查。工业企业必须附"材料入库单"(或将"材料入库单"的记帐凭证号日期在抵扣联上注明),商业企业必须附结算凭证(或将结算凭证、记帐凭证的日期、编号在抵扣联上注明),否则,不得抵扣。
二、对纳税人销售啤酒、黄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仍应按省局
晋国税流一发〔1995〕29号文中第四条规定严格执行。
三、凡过去规定与本《
通知
》规定有抵触的,应一律以本《
通知
》规定为准。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