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10-17 晋国税所发〔1994〕第1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229号
《
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 转发给你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十一月初
企业所得税会议精神,将有关问题一并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的财务由各级国税局负责管理。
二、凡交纳增值税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的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解释,征收管理由各级国税局负责。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