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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1994-05-21 晋税流发〔1994〕6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2007)规定,转发第六条第四款、第五款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转发第一条、第六条第四款、第五款废止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22号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纳税地点问题,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分支机构应纳的增值税需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的,应经省税务局批准。

  二、关于非企业性单位可否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问题。对没有实行企业化管理的非企业性单位如果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缴纳增值税。非企业性单位是否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由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以上请一并贯彻执行。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