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补贴 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03.22 晋地税所字〔1995〕2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针对各地在征收
个人所得税中存在的“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征免界限不清的问题,现将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
个人所得税,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的解释,仅限于“按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
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此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根据上述规定,目前已明确免税或不征税的补贴、津贴项目有:
1、国家发给有特殊贡献专家的政府特殊津贴;
2、中科院院士津贴;
3、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4、独生子女补贴;
5、托儿补助费。
在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新的免税项目之前,各地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一律不得擅自扩大免税项目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