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用应税矿产品资源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5.07.08 常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
资源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
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加强我市
建筑用应税矿产品
资源税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我市
建筑用应税矿产品
资源税实行源泉控管、代扣代缴、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相结合的征收管理办法。
二、本公告所称“
建筑用应税矿产品”是指应缴纳
资源税的沙、卵石、粘土、石灰石等
建筑工程所用的所有应税矿产品。
三、凡在我市地域内开采
建筑用应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是
建筑用应税矿产品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凡在我市地域内从事
建筑业工程建设(含
建筑、道路和桥梁修建、水利工程、市政给排水工程、其它工程作业及混凝土生产等)过程中收购应税未税
建筑用应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为
建筑用应税矿产品
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
四、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首次开具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五、
建筑用应税矿产品单位税额或税率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六、
资源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矿产品,因无法准确提供移送使用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采取折算比换算办法确定课税数量。
七、纳税人应纳的
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
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收购地是指收购人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或收购人
建筑工程项目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
八、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分别于3月、6月、9月、12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以月为一个纳税期的,于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九、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代扣代缴税款账簿。
十、扣缴义务人在收购
建筑用应税矿产品时,应当主动向销售方纳税人索要《
资源税管理证明》,扣缴义务人据此不代扣
资源税;凡销售方不能提供 《
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或者超出《
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注明的销售数量部分,一律视同未税矿产品,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
资源税,并向纳税人开具代扣代缴税款凭证。
十一、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应按照《
税收征管法》及其
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取得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扣缴。
十二、对收购并使用
建筑用应税矿产品实施
建筑业工程的
建筑业企业和个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时,按
建筑工程收入的0.2%预征
资源税,申请开票的单位和个人能够提供相关“
资源税管理证明单”的,可据此抵减预征
资源税。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申请开票人代扣代缴的
资源税进行结算时,其在开票环节预征的
资源税可视同代扣代缴的税款处理。
十三、本公告未尽事宜,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本公告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
湖南省常德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