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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商品房购买环节契税管理的通知

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商品房购买环节契税管理的通知

2012.12.20 永地税发[2012]105号

税谱®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为加强全市商品房(指“一手房”)购买环节契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契税及时足额入库,杜绝房地产开发商代收甚至挪用契税的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契税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契税的基本规定

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签定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房屋权属转移性质凭证的当天;

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

纳税地点:纳税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申报纳税等手续。

二、购房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0日内应主动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契税。购房人可以到主管地税机关或者开发商处领取《契税纳税申报表》,各级地税机关要及时无偿提供《契税纳税申报表》给房地产开发商,并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告知购房人及时履行申报缴纳契税的义务。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开发商一律不得代收商品房购买环节契税。以前已由开发商代收的商品房购买环节的契税必须在2013年3月31日前缴纳入库。未缴纳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凡在2012年12月31日前签订购房合同的购房人尚未缴纳契税的,各级地税部门要采取相关措施,要求其在2013年3月31日前申报缴纳,未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在2012年12月31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购房人,各级地税部门要将其纳入到日常的征收管理中。

五、由于购房人购买的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面积有差距的,其缴纳的契税按照实际计算予以多退少补。对购房人发生退房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各种媒介大力宣传,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督促购房人及时缴纳购买商品房环节的契税,确保税款及时入库。
【契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