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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歌厅服务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歌厅服务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1997.07.09 晋地税所字〔1997〕4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歌厅服务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并地税所字(1997)第4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对歌厅服务人员提供歌舞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根据取得收入,的不同性质,按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应纳税额由税务机关核定,歌厅业主负责代扣代缴或代征。

二、对全市歌厅的税源规模及税收征管状况,要积极向市政府汇报,取得政府对强化歌厅税收征管工作的支持。并与公安、文化、工商等有关部门加强工作协调和配合,共同搞好歌厅税收征管。

三、对歌厅税收的管理,要作为下半年地税征管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全市要统一部署、统一政策、集中时间、集中力量,从清查户数入手,办好登记,定好税额,作好基础工作,强化税款征收。市局要对纳税定额进行宏观管理,防止征收单位之间的税负不平。

要用责任制约形式,把工作目标、工作要求落实到各征收单位。市局要加强督查、考核,做到责任兑现,省局也将进行必要的督促检查。

要把治税和治队结合起来,注意通过治理歌厅税收,解决好管理中的问题、队伍中的问题、廉政建设中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