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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1996-12-03 并地税所字[1996]6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所字[1996]34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48号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已发至县级地方税务局。为了切实抓好该办法的贯彻落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执行。

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办法》]是规范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效措施,各征收单位对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要迅速布署,集中时间,集中人员,调查掌握税源情况,切实加强征收管理,确保《办法》落实到位。

  一、各征收单位接文之后,要立即与工商部门联系,掌握当地领取广告业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户数、名称、地址、法人等情况,对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按《征管法》进行税务登记和管理。

  二、底数摸清后,各征收单位对从事广告业的管户要逐一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项目和代扣代缴项目核定。

  [一]核实确定个人所得税纳税项目:

  1、对经营成果归个人所有或上交承包[承租]费、管理费后经营成果归个人所有,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生产经营所得”“局个人所得税征管暂行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2、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承租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按“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核实确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项目:

  1、代扣代缴支付给本企业员工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支付给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受聘[受雇]人员的“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和广告业务中介人的“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

  3、代扣代缴支付给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其他劳务、权利的人员的“稿酬”个人所得税、“特许权使用费”个人所得税;对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不能准确反映的,以及不能履行国家税务总局《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按《办法》第六条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据以征税。

  三、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受托制作广告的单位在每项广告制作前5日内;广告发布者在每月终了7日内,按照《办法》第四条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报告表统一格式附后。

  此项工作开展后,于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五日前将征管落实及收入情况报市局所得税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