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政府转发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意见的通知
济政办[2005]2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济政〔2013〕37号)规定,需要修订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财政局、市建委、市监察局、市国土局、市政府督查室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
契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各有关单位贯彻落实。
二○○五年四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意见市财政局 市建委 市监察局 市国土局 市政府督查室
(二○○五年四月一日)
为认真落实《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精神,加大
契税征管力度,堵塞征收漏洞,做到应收尽收。现对
契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财政、国土、建委房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做到资料共享,形成齐抓共管、协税护税的良好征收环境。
二、市财政征收机关应加大
契税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及时向土地、建委房管部门提供有关
契税征管方面的政策、法规,使国土、建委房管部门能够及时了解国家有关
契税征管方面的方针政策。
三、市国土、建委房管部门在签订土地、房产交易合同时,要提示纳税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到
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完税手续,同时将交易文件和交易合同抄送市
契税征收机关。征收部门对土地、建委房管部门提供的资料要严格保密。
四、市国土、建委房管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时要按照《通告》要求,把
契税完税证或减免税文件作为办证要件,承受房、地产者未出具
契税完税(免税)凭证或减征、免征批准文件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在办理完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时,要通知市财政征收机关在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备注栏内加盖征收机关印戳后再发放证件。
五、市国土、建委房管部门在土地、房产登记签收簿上应注明征收机关的完税(免税)凭证号或减、免税批文的批文号。
六、从2005年1月1日起,每月末财政征收机关要组织召开一次由土地、建委房管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参加的联席会,一是了解税源信息情况;二是与土地、建委房管部门核对
契税征收和土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是否一致,确保新增税源按时足额征收。
七、市政府督查室要跟踪督查,随时了解和掌握财政、国土、建委房管部门对《通告》的贯彻落实情况。
八、市监察部门要依法对
契税征收开展执法监察,凡任何部门因职责不到位,造成偷漏税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