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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319国道常德段改造工程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常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319国道常德段改造工程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2005.09.15 常地税函〔2005〕7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常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常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常德市公路局:

你局2005年8月9日《关于各区、县(市)公路局在G319常德段改造工程施工过程中建安发票免征所得税》的报告收悉。经调查核实,319国道常德段从汉寿县军山铺经鼎城至桃源县太平铺镇止,全部资金由省公路局投资,预算资金为3027.7万元,整个项目以你局为业主,分为16个标段,由各区、县(市)公路局竞标承建,中标的区、县(市)公路局负责组织施工,成立项目经理部负责工程施工管理。材料由自己招标采购,机械设备除部分自备外,部分向外租赁,项目所用民工由包工人员组织,负责项目的用工和对民工的管理,并签定了用工合同。核算准确,帐务反映真实,从管理和核算上符合自营施工的各项要求。

根据调查情况和个人所得税法关于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对319国道常德段的地方税收可以处理为:1、对每个标段组织施工的区、县(市)公路局在开具建安发票时只征收营业税及附加,不附征个人所得税。2、对劳务用工部分,由劳务承包人在向区、县(市)公路局结帐开具劳务发票时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