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缓征收保险公司代扣代缴分红保险保单红利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地税函[2007]71号 2007-03-27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有效的联合发文涉税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废止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规定,全文废止
省政府办公厅转来湖北保监局《关于要求地税部门暂不要求保险公司代扣代缴分红保险保单红利
个人所得税的紧急请示》,并明确要求地税局暂缓对分红保险保单红利征收(或扣缴)
个人所得税。经再次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是:分红保险保单红利是否属于个人已取得收益,保监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还有不同认识,保监会认为,分红保险保单红利从实质上讲具有保费返还的性质,属投保人初期“溢价”购买保险产品后的末期返还即投保费的返还。目前对该红利是否征税的有关意见也在协商之中,如属于个人取得了所得,征收
个人所得税适用应税项目也需再明确。因此,对保险公司分红保险保单红利应暂缓征收
个人所得税,待国家税务总局下文后按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