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防止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0〕10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鄂政发〔2019〕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防止我省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持续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深刻领会《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 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
国发10号文件)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出台的相关配套文件精神,充分认识房价过快上涨的危害性和宏观调控的长期性、紧迫性、必要性,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按照国务院关于省政府负总责,市、州、县人民政府具体抓落实的要求,建立考核问责制,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各地要结合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实际,立即研究制定贯彻落实
国发10号文件的实施细则。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等部门要对市、州、县人民政府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进行日常巡查与年度考核。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
二、严格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各商业银行要坚决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对贷款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在严格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的同时,要继续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项目和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贷款需求。
三、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各地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2010年保障性住房供地计划和建设计划,全面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加快建设进度,确保完成全年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要强化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做好水、电、路、气等配套工程建设,改进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各地尤其是房价局部较高、上涨较快、小户型租赁住房供应紧张的城市,要按照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的原则,加大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和其他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力度,争取超额完成全年任务,并积极做好明年项目的开工准备。
四、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各地要严格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管理,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和工程形象进度要求,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3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各地要尽快制定本地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并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如期竣工交付。
五、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联合执法和查处机制,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房地产开发管理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闲置、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虚拟交易、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继续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对有上述违法违规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采取暂停网上合同备案,记入信用档案,降低直至取消资质,以及暂停其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和新购置土地,各商业银行停止对其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和贷款展期等措施。要进一步加大住房交易市场检查力度,严肃查处经纪机构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联手炒作、哄抬房价,违规进行房地产转让业务,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稽查。
六、加快房地产信息系统建设。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快房地产市场和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整合全省房地产交易、权属、住房保障、房地产金融和税收及相关业务统计数据、信息,加强房地产市场信息监测及相关业务应用,为居民住房消费和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信息。要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建设,及时准确披露市场信息,积极引导新闻媒体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保障性住房建设、符合国情的住房消费观念和打击违法投机等方面的宣传报道,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