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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非电信部门开办电话咨询业务适用税目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非电信部门开办电话咨询业务适用税目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12-26 鄂地税发[1996]33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有效的联合发文涉税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废止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关于非电信部门开办电话咨询业务适用税目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以 国税函〔1996〕700号文批复海南省财政税务厅时进行了明确。对非国家电信部门直属的信息台,其向用户提供电话信息服务的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国家电信管理部门直属的电信单位所提供的咨询、信息或点歌等服务取得的收入,按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