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铝土矿资源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2009年8月5日 焦地税发[2009]85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铝土矿资源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 (
豫地税函〔2009〕229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严格贯彻执行。
一、铝土、耐火粘土矿
资源税的具体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铝土、耐火粘土矿开采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委托单位)应积极主动与河南铝粘土矿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受托单位)联系签定委托代征协议事项,明确专人负责,及时协调、解决代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按时支付受托单位的代征手续费。
三、受托单位代征的铝土、耐火粘土矿
资源税的纳税地点,应由委托单位书面告知受托单位。
四、各有关单位务必于2009年8月10日前将辖区内签定协议的情况及存在问题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科。
五、各有关单位务必于每季度终了次月15日前上报代征铝土、耐火粘土矿
资源税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