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山西电影制片厂整建制划转中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1999.05.24 晋地税农发〔1999〕2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山西省广播电视厅征免
契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原属省文化厅管理的山西电影制片厂整建制划转省广电厅管理,其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等一并同时转移。这一财产转移属于政府行为,划转双方不存在买卖、赠与或交换关系,所以对此类行为不征收
契税。
二、随同山西电影制片厂移交的招待所,如果用于省广电厅及下属事业单位办公或教学,可适用《山西省
契税实施办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免征
契税;如果用于经营等其他用途,则应按照有关规定,征收
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