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年4月23日 湘税函[1994]12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县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纲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2号)转发给你们。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的废旧物资不能取得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统一使用《湖南省XX市(县)XX行业收购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