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事业单位合并中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12.19 晋地税农发〔2003〕3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合并中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 (
国税函[2003]1272号 
)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03〕184号
)中相关规定,现将我省事业单位合并中有关
契税问题明确如下:事业单位因撤并而发生的房地产权属转移,如属于“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则对合并后的事业单位承受原合并各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
契税。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三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