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实行对滞纳税款加收滞纳金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5.20 湘国税函〔2002〕17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湘国税函[2007]492号)规定,全文废止
针对我省1-4月税收收入组织管理工作中新的欠税增长较快的问题,为了保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期履行纳税义务,省局要求各地严格按照
征管法的规定,对滞纳税款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广泛宣传、提高认识。要加大向纳税人的宣传力度,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缴纳税款或解缴税款是依法纳税的重要内容之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法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就应当按照
征管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级税务人员要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滞纳税款的行为加收滞纳金,是一种经济补偿和惩罚性相结合的措施。税务机关如不加收滞纳金,按照
征管法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二、组织清理、进行通报。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组织对税款征收和滞纳金的加收情况进行清理,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的滞纳税款,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拒绝缴纳滞纳金的可以按不履行纳税义务实行强制执行措施强制征收。各县(市、分)局应定期在办税服务厅和其他公共场所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法定期限履行纳税义务的定期向社会通报,杜绝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随意占用国家税款。
三、严格检查,实施考核。各市、州局应加强对“滞纳金加收率”的考核,省局将不定期进行检查。各地应严格按
征管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缓交税款,不得越权审批。各地应对1-4月的新欠税款进行追征和加收滞纳金,并纳入岗位考核,将压欠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