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事项调整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7.20 湘国税函〔2004〕26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湘国税函[2007]492号)规定,第一条(1)(2)点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湘国税发[2008]121号
)规定,我局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确需继续执行的,将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国有商业银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问题的补充通知
》 (
湘国税函〔2001〕337号
)下发执行以来,对加强金融企业的呆帐核销工作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为适应金融、保险行业体制改革和核算管理工作需要,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审核质量,现就金融、保险企业有关的涉税审批事项调整明确如下,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审批权限下放后,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加强管理。
一、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及审批程序。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规定,金融企业需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呆账损失,其审批程序是:(1)属于国务院决定的事项、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清理出的跨省区的呆账损失,由金融企业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审批;(2)单笔(项)5000万元以上的呆账损失,由金融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逐级呈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二)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发生需要在税前扣除的呆账损失,只要符合国家税务总局《
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2002]4号令)的,单笔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省分行集中向省国税局写出《关于申请年度贷款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请示》并附各市、州分(支)行呆账损失审批明细表,明细表内的内容包括:借款人(企业)名称、经办行、核销类型、贷款金额、核销的贷款本金等项目。省国税局派员或指派市、州国税局实地抽查审核后,批复省分行,同时抄送各市、州国家税务局,作为企业税前扣除的依据。呆账损失单笔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时抄报省局。
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
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和保险企业,凡纳税人年度财产损失在300万元(不含300万元)以下的由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批;超过300万元的由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核后上报省局审批。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ΟΟ四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