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娄底市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2014年4月8日 娄地税发[2014]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娄底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娄底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废止第十四条中“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娄底市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娄底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娄底市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本办法自公告之日起施行,《娄底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娄地税函[2004]15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
娄底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4月8日
娄底市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简化纳税手续,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暂行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50号
)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 (
2014年第3号
)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
暂行条例
》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绝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四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按照不同性质的应税凭证分别核定,具体标准如下:
商品 批零 兼营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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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 零售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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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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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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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税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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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3号公告 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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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对采用该比例核定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或偏高的个别企业,各县(区、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核定比例,但不得超出省局规定的幅度,并报娄底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六条 对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附件),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第七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须按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期限,于纳税期满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地方税(费、金)综合申报表》以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纳税资料,使用缴款书或完税证方式缴纳税款。
第八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
第九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对不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如发现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及时变更为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印花税。
第十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被代售人征缴的印花税,可从当期同一类应税凭证应缴纳的印花税额中扣除。
第十一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在外地书立合同时已缴纳印花税的,可从当期同一类应税凭证汇总金额中扣除该合同金额后,再按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第十二条 印花税应税凭证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保存十年。
第十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逐步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包括分行业印花税纳税情况、分户纳税资料等,保证核定征收的及时、准确、公平、合理。
第十四条 印花税违章处罚按《
税收征管法》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15号
)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
税收征管法》、《
暂行条例
》及其《
施行细则
》以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娄底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告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