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重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8.09.26 湘地税函〔2008〕11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湘财法[2008]12号
)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根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
)规定,对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缴纳城镇
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可报批免征或减征。为了便于掌握和界定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更好地支持我省产业结构的调整,加快我省经济发展。现就重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
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凡国家及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基本建设项目,在建期间缴纳城镇
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由建设单位直接向省地税局提出申请,经省地税局确认后,下文给予免征或减征照顾,不再层层办理报批手续。
二、对其他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纳税有困难的,仍按管理体制报批,不执行上述规定。
二ΟΟ八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