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海南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
琼财资环〔2024〕591号
各市、县、自治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
为做好我省自然灾害救灾工作,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使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保障海南自贸港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海南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琼财建〔2020〕868号)有关条款补充通知如下:
一、中央重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洪涝灾害救灾补助)的分配因素,主要包括直接经济损失、过程降雨量、市县应急响应的总时长和其他因素,具体分配权重为40%、20%、20%、20%,其他因素主要考虑灾情统计、降雨分布、响应及时性和市县财力及救灾资金使用等其他情况。
二、中央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的分配因素,主要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受灾人口和其他因素,具体分配权重为40%、40%、20%,其他因素主要是结合灾害情况不同确定因素。
三、中央重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中央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的主要分配因素及其所占权重,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地增减和调整。因素所占权重调整时,增减幅度原则上控制在±0.10之间(含本数)。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应急管理厅
2024年7月8日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琼财建〔2020〕868号
各市、县、自治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
为加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根据《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245号)要求,我们制定了《海南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市县在执行本细则时如有疑问,请及时函告省财政厅和省应急管理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10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自然灾害救灾工作,加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以下称救灾资金)管理,规范救灾资金使用,提高救灾资金效益,根据《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救灾资金包括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以下称中央救灾资金)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自然灾害救灾方向的资金(以下称省级救灾资金)。其中中央救灾资金是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责任,组织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的中央资金;省级救灾资金是指省本级一般预算预备费安排用于全省重大自然灾害的救灾资金和省级部门预算安排用于保管省级救灾储备物资资金。
省委、省政府领导有相关重要指示、批示的,按照指示、批示精神落实。
第三条 救灾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管理。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提出救灾资金预算申请和分配建议方案,指导救灾资金使用,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省财政厅负责救灾资金预算安排,审核省应急管理厅提出的救灾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时分解下达救灾资金。
第四条 救灾资金政策实施到期后,根据应急管理部和财政部的部署,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财政部门统一要求做好救灾资金绩效评估工作。
第五条 救灾资金管理遵循“生命至上、民生优先、体现时效、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救灾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搜救人员、排危除险等应急处置,购买、租赁、运输救灾装备物资和抢险备料,现场交通后勤通讯保障,灾情统计、应急监测,受灾群众救助(包括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救助、抚慰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解决受灾群众冬令春荒期间生活困难等),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等应急救援所需租用飞机、航站地面保障等,以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救灾事项。此外,中央救灾资金还用于保管中央救灾储备物资,省级救灾资金还用于保管省级救灾储备物资,以及落实省领导批准的其他救灾事项。
第七条 救灾资金申请包括中央重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中央日常救灾补助资金和省级救灾资金申请。
第二章 中央重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申请
第八条 重大自然灾害是指应急管理部(或者自然灾害议事协调机构,下同)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对未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但局部地区灾情、险情特别严重的特殊情况,应急管理部商财政部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后予以补助。
第九条 受灾地区市县(包括洋浦经济开发区,下同)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可以联合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申请中央救灾资金。
申请文件应当包括灾害规模范围、受灾人口、调动抢险救援人员和装备物资情况、转移安置人口数量、遇难(失踪)人数、需应急救助和过渡期生活救助人数、倒塌损坏房屋数量、直接经济损失、地方救灾资金实际需求和已安排资金情况等内容。申请文件编财政部门文号,主送省财政厅和省应急管理厅。
第十条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对受灾地区各市县报送的申请文件予以审查,核实汇总受灾相关数据,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并结合我省财力等因素向财政部、应急管理部提出救灾资金申请。申请文件编财政部门文号,主送财政部和应急管理部。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申请救灾资金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中央日常救灾补助资金申请
第十二条 中央救灾资金用于受灾群众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森林草原航空消防补助资金作为日常救灾补助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由市县申请中央森林草原航空消防补助资金的,市县财政、应急管理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联合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提出下一年度资金申请,申请文件应当包括飞行任务计划安排情况等内容。
第十四条 具有森林航空消防职能的单位申请中央森林草原航空消防补助资金的,于每年6月底前联合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提出下一年度资金申请;由省应急管理厅申请中央森林草原航空消防补助资金的,应急管理厅负责组织编制下一年度资金申请资料。
第十五条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审核市县和森林航空消防职能单位申请的中央森林草原航空消防补助资金下一年度资金申请材料,并于每年7月5月前完成。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按照财政部、应急管理部要求,于每年7月15日前提出下一年度中央补助资金申请。
申请文件编财政部门文号,主送财政部和应急管理部。
第十六条 市县申请中央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的,由市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于每年10月15日前联合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提出申请。
申请文件应当包括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农业人口,当年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当年救灾资金投入情况、受灾人员需救助情况、已救助情况,以及资金缺口情况等。
申请文件编财政部门文号,主送省财政厅和省应急管理厅。
第十七条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审查市县申请文件,核实汇总受灾相关数据,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根据财政部、应急管理部要求,根据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需求,结合我省财力等因素,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中央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申请。
申请文件编财政部门文号,主送财政部和应急管理部。
第四章 省级救灾资金申请
第十八条 省领导有相关批示的,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根据灾区灾情及救灾需求等情况,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本级一般预算预备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04〕23号)的规定要求安排省级救灾资金。
第十九条 省应急管理厅用于保管省级救灾储备物资,以及落实省领导批示的其他救灾事项的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由省应急管理厅按照年度预算申报程序向省财政厅申请资金,省财政厅根据资金需求,结合省级财政可用财力统筹安排。
第五章 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接到中央财政下达的中央救灾资金预算后,在预算法规定时间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及时分解下达,并要在规定时间内将我省区域绩效目标上报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备案,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区域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中央救灾资金以及与中央救灾资金共同安排用于救灾的地方各级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中央救灾资金下达后,一般情况下,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按照以下原则分配给市县:
国家有分配规定的,执行国家规定。
国家没有分配规定的,原则上采用因素分配法。按照重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森林草原航空消防补助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由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财政厅明确考虑的主要分配因素。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救灾资金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救灾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灾区各市县有关部门应当强化落实应急救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统筹自身财力优先安排资金投入,保障抗灾救灾需要。市县要在重大灾害发生前加大防灾资金投入,以及灾后资金投入,省财政在分配救灾资金时可适当将市县财政投入情况和财力情况作为考虑因素。
各市县有关部门对其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资金安排使用的规范、透明、安全、有效。
第二十六条 各市县接到救灾资金后,应当严格按照救灾资金的使用范围,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要规范管理使用资金,保证资金安全。同时要尽早完成救灾资金支付,发挥资金作用,提高资金时效。
第二十七条 省应急管理厅应当指导灾区有关部门做好救灾工作,会同省财政厅督促各市县有关部门按规定安排使用救灾资金,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并按照应急管理部、财政部的部署,年度终了开展绩效自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申请、下达救灾资金文件,应当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二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的监督,切实做好配合工作。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救灾资金使用应当严格执行预算公开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市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应当根据《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本细则,抓好落实。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http://mof.hainan.gov.cn/sczt/0503/202011/546d983d134e4d128f2419003442c56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