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政府发给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生活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2000〕74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规定,继续执行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闽委发〔2000〕10号)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对按照上述规定颁发的生活津贴,比照省级政府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人员及其工作单位经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部门确定后,由我局通知有关地区予以免征。
希知照。
附件: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闽委发〔2000〕10号)(摘录)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