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从事山林经营及转让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4〕237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规定,继续执行
三明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三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山林转让、承包转包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明地税发〔2004〕62号)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020号和财税〔2004〕30号规定,经研究,对个人从事林木和林地的使用权(即经营权)承包转包经营、或林木所有权的转让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特此批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