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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发〔2000〕112号 2000.5.16

税谱®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规定,自2012年5月1日起第二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第二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2016年8月30日起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近有部分地区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明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免征增值税,但现行增值税政策对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范围未作具体规定,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销售的食用植物油是经县以上(含县)政府或县以上(含县)财政、计委、物价等有关部门批准储备的。

二、[条款失效]销售的食用植物油是按县以上(含县)政府或县以上(含县)财政、计委、物价等有关部门批准的数量和销售价销售,并且最低销售价格与成本价的价差收入缴入同级财政(如实际销售价超过最低销售价格的,实际销售价与最低销售价的价差收入可计入企业盈亏)的。[本条款自2012年5月1日起失效]

三、食用植物油储备企业将有关的批准文件报当地主管国税部门办理免税确认手续。

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不能免征增值税。食用植物油储备企业如何向当地主管国税部门报送有关的批准文件和如何办理免税确认手续,由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明确。

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