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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继续有效

优策网提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和废止若干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目录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1.第一段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修改为“应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有关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2.删除“第一条 电信业应税服务范围”的内容。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自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提供电信业服务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第一段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修改为“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有关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为确保我省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删除】一、电信业应税服务范围
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 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税务登记
(一)除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以外的提供电信业应税服务的其他试点纳税人,应于2014年5月31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确认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主管国税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已在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试点纳税人原则上不再重新办理税务登记,但其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尚未加盖主管国税机关印章的,应于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期间到主管国税机关加盖印章,并重新填报《税务登记表》及附送税务登记所需的有关资料。

(三)在2014年6月1日后发生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设立税务登记。
三、发票管理
(一)自2014年6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按规定使用增值税的发票。
(二)经原主管地税机关批准自行印制的印有单位名称的普通发票可准许继续使用,但应于2014年6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结存情况查验并按主管国税机关要求进行备案。
(三)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向主管地税机关领购或申请代开的营业税普通发票,使用至2 1 4 年5 月3 1 日止。
四、其他事项
(一)试点纳税人有关资格认定等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75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9号)执行。
(二)试点纳税人应按要求参加主管国税机关组织的纳税辅导培训,调整与试点改革相关的财务管理办法,提前做好发票、税控设备等方面的准备工作。
(三)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www.fj-n-tax.gov.cn)或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了解和咨询试点相关政策规定,反映或投诉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自2014年6月1日起提供的电信业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2014-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