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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门票是否属于发票范畴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门票是否属于发票范畴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3]73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规定,继续执行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门票是否属于发票范畴的请示》(泉地税征[2003]7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的规定,门票属于发票范畴。

此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