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门票是否属于发票范畴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3]73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规定,继续执行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门票是否属于发票范畴的请示》(泉地税征[2003]7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的规定,门票属于发票范畴。
此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