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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供销社关于进一步完善化肥淡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供销社关于进一步完善化肥淡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9〕145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979—2019年)的决定》 ( 黔府发〔2020〕1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供销社《关于进一步完善化肥淡储制度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化肥淡储制度的意见
省供销社

  建立健全化肥淡季储备制度,是确保化肥供应、稳定市场价格、实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重要保障措施。按照《国务院关于当前稳定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国发〔2009〕25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农业农村工作的意见》(黔党发〔2009〕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完善我省化肥淡季储备制度,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化肥淡储旺供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建立健全化肥淡储制度的重要意义

  我省人均耕地少,土地瘠薄,水土流失严重,山区交通运输困难,化肥调运耗时长、费用大,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季节性很强,农作物特别是粮食作物对化肥依赖性很高,因此,化肥淡储旺供成为影响农业生产、农民增收的重要因素。我省从“十五”期间建立省级化肥淡储制度以来,特别是2005年提出建立省、地、县三级农资储备制度,实行化肥供应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以来,全省大部分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相继建立了化肥淡储制度,有效地保障了化肥旺季供应,平抑了化肥市场价格,为我省粮食生产连续丰收,农民收入持续增加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仍有部分地区尚未建立化肥储备制度;部分虽已初步建立化肥储备制度的地区,由于化肥淡储计划数量小、补贴少或变动随意,没有真正形成确保化肥淡储旺供的长效机制。今年起,国家取消了对化肥生产流通领域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逐步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价格形成机制,化肥市场格局正发生深刻的变化,确保化肥旺季供应和价格稳定面临更大的挑战和更多的困难。因此,各地各有关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在新时期建立健全化肥淡储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化肥淡储制度,加强市场监管,保障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

  二、认真落实建立化肥淡储制度的各项措施

  (一)全面建立化肥淡储制度。已经建立化肥淡储制度的地方,要继续巩固、完善有关制度,认真抓好落实;尚未建立化肥淡储制度的地方,要在今年底前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化肥淡储制度,确保化肥旺季供应和市场稳定。

  (二)制定化肥淡储计划。省级化肥淡储计划仍然保持在15万吨尿素,各地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全年农业生产特别是春耕备耕期间化肥需求,合理制定化肥淡储计划,明确淡储总量及品种等有关指标。化肥承储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品种、数量、布局进行储备,并适时投放市场,满足农业生产需要,平抑化肥市场价格,减轻农民负担。

  (三)落实化肥淡储补贴。各地人民政府每年都要安排适当数额专项补贴资金,列入年初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化肥淡储的利息补贴。淡储补贴较少的地方,要根据本地实际,增加补贴数额,以充分调动化肥承储企业的积极性,推动淡储旺供工作的开展。

  (四)完善化肥市场监管机制。各地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继续深入整顿和规范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秩序,加大对化肥市场监管和价格监测力度,及时了解化肥供应情况,掌握市场动态,出现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要实行化肥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大力推进农资诚信体系建设,农资经营企业要严把农资商品进货关,杜绝假冒伪劣产品;要充分发挥农业生产资料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

  三、加强领导,确保化肥淡储旺供工作落实到位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化肥储备供应和市场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省、地、县三级化肥供应行政首长负责制,把建立健全化肥淡储制度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安排部署好今冬明春和今后一个时期化肥淡储旺供工作,并在每年组织开展的春耕生产和秋冬种督促检查工作中,把化肥储备和供应情况作为重点检查项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指导、支持供销社农资经营企业承担化肥淡储工作,充分发挥供销社农资流通的主渠道作用。供销社农资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化肥淡储计划,认真做好化肥淡储旺供各项工作,加快发展农资连锁配送经营,推行农资信用销售,为促进我省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发挥更大的作用。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