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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继续有效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规范小微企业增值税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58号等有关文件,现将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享受免征增值税小微企业是指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本数,下同)或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含企业、非企业性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纳税申报
(一)小规模纳税人月(季)销售额,包括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和出口免税销售额。
兼有应税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其月(季)销售额为应税货物及劳务月(季)销售额与应税服务月(季)销售额合计数。
(二)享受免征增值税小微企业,当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不含税销售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以下简称《申报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和第2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对应栏次;其他销售收入填入《申报表》第6栏“免税销售额”及对应栏次。
不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小微企业,不得填报《申报表》第7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 或第8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三)享受免征增值税小微企业,《申报表》第19栏“本期应补(退)税额”不得大于0。
三、发票管理
享受免征增值税小微企业可根据《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预缴增值税税款,不需要放弃免税权36个月。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自行开具普通发票或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代开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按月累计未超过3万元或按季累计未超过9万元的,可暂免预缴增值税税款。
四、备案管理
享受免征增值税小微企业,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资格备案。
五、其他事项
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的,纳税人可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投诉。
如发现纳税人未享受相关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立即退还误征税款。
六、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