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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淀粉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淀粉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1997年1月21日                 闽国税流〔1997〕5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 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744号批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抄件略称:“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从淀粉的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看,淀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1997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