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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二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二项废止。删除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条第四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附件《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计划表》、《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申报清单》、《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计划表》、《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相应废止。

为贯彻落实《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5〕20号)、《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和《中共福建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加强自贸试验区人才工作文件的通知》(闽委人才〔2015〕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现将《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8月11日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一、关于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管理

(一)对自贸试验区内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高层次人才、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应按照以下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获得奖励人员在获得股权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规定计算确定应纳税额。获得奖励人员一次性申报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分期纳税期间获得奖励人员中途离职的,应在离职前结清未缴纳的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由原任职单位履行扣缴义务。

2.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

3.分期缴税期间获得奖励人员转让股权(含奖励股权孳生的送、转股)或其所在企业分红,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税后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4.获得奖励人员在转让奖励的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则其股权按规定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资产,或者取得的收益和资产缴纳其未缴税款不足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二)本公告所称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高层次人才、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废止】(三)获得奖励人员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自行制定缴税计划,并于取得股权奖励之日的次月15日内,由企业统一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纳税备案手续:

1.股权奖励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奖励计划或实施方案等资料;

2.实施股权奖励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3.《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4.《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计划表》;

5.纳税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代为办理委托书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材料。

(四)分期纳税的期限,以办理个人股权登记日期的次月为起始月份,以每个公历年度为一期,在5年内分期纳税,最迟纳税期不超过第60个月。企业应按照备案计划及时办理税款代扣代缴申报,并同时填报《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申报清单》。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分期缴纳税款计划的,企业应在计划纳税月份申报期截止之日的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重新填报《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计划表》,经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备案后,可按新的计划分期缴纳税款。

(五)获得奖励人员和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按本公告规定分期纳税,逾期未按规定申报扣缴税款和报送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二、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管理

(一)自贸试验区内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应按照以下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个人股东获得股权数额按照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一次性申报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2.分期缴税期间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或所投资企业分红,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税后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二)个人股东和企业应于企业转增股本后次月15日内,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纳税备案和报送资料:

1.《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计划表》;

2.《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3.投资协议、股东大会关于转增股本的决议等资料。

4.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纳税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代为办理委托书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材料。

个人股东可以委托所投资企业或中介机构代为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

(三)分期纳税的期限,以办理个人股权登记日期的次月为起始月份,以每个公历年度为一期,在5年内分期纳税,最迟纳税期不超过第60个月。企业应按照备案计划及时办理税款代扣代缴申报。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分期缴纳税款计划的,个人股东应在计划纳税月份申报期截止之日的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提出书面申请,并重新填报《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计划表》,并经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备案后,可按新的计划分期缴纳税款。

(四)分期纳税期间,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则个人股东拥有的转增股权在按规定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缴纳其未缴税款不足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五)个人股东和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按本公告规定分期纳税,逾期未按规定申报扣缴税款和报送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注册登记在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以及今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他片区内,已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查账征收企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除外)。

(二)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在福建自贸试验区内任职、受雇、履约或自主创业的高层次人才(范围详见《关于加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工作的十四条措施》(闽委人才〔2015〕4号)所附说明)。

(三)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开始施行。本公告施行之日前已实施股权奖励或转增股本且已进行税收处理的,不再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关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为落实国务院、福建省委关于吸引高层次人才投资加盟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推动福建省新形势下加快实施创新发展和就业创业工作,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了《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方便纳税人理解,现对《办法》中主要问题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出台《办法》

2015年4月以来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国务院先后决定将上海自贸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纳税试点政策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内实施。2015年4月8日国务院批复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明确了“自贸试验区抓紧落实好现有相关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现有政策的支持促进作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试点的税收政策原则上可在自贸试验区进行试点...”。 2015年4月国务院第13次和2015年6月第17次常务会议进一步决定,将“抓紧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将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推动福建省加快实施创新发展和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吸引高层次人才投资加盟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省委党委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工作的十四条措施》等文件。根据省委任务分工,为确保中关村政策推广落地,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制定发布了《办法》,明确了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股权奖励、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和备案手续等问题,旨在进一步规范政策执行,简化办理流程,维护纳税人权益。

二、《办法》有哪些内容

《办法》主要有二个方面内容:一是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税政策;二是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税政策。对个人股权奖励和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税政策,我们参照现有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并参考兄弟省份的做法进行了合理的细化,增强了可操作性。

三、分期缴税优惠政策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此次分期缴税优惠政策的核心内容是:个人取得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果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税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四、如何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股权奖励或者所投资企业转增股本时,按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一次性缴税有困难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可综合考虑自身资金状况、被投资企业发展前景、投资回报预期等因素,自行合理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并于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或者发生转增股本行为的次月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按计划分期缴纳税款。

五、《办法》在什么范围实施?适用对象是谁

本《办法》实施的范围是指注册登记在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包括福州、厦门、平潭片区,以及今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他片区)内,已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查账征收企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除外)。本《办法》实施的对象是企业高层次人才、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中企业高层次人才是指《关于加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工作的十四条措施》(闽委人才〔2015〕4号)文件所附说明中列举的,并在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任职、受雇、履约或自主创业的“高层次人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