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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流〔2000〕058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0-08-18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规定,全文废止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84号)抄件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此规定所称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在停止抵扣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以及经批准允许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准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其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希遵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有关问题的批复 【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函〔2000〕584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0-08-02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 ( 国税发〔2009〕10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二)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停止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的上期留抵税额可否在经批准准许抵扣进项税额时给予抵扣的请示》(桂国税报〔2000〕7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此规定所称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在停止抵扣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以及经批准允许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准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其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