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和废止若干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目录的公告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继续有效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的规定,我局对2014年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确定需要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5件,需要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件。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部分条款需要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5件
(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公告)
1.第一条中“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享受应税服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下同)适用本公告”修改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适用本公告”。
2.第二条第十二项中“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修改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时间在2014年6月30日之前的,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领取税务登记证时间在2014年7月1日之后的,其提供的应税服务不再免征增值税”。
3.废止“第五条 享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试点纳税人,上年度免征增值税或退税款在5万元以上的,应在次年的第一季度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符合福建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业务规范的《审核报告》”。
(二)《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有关增值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2号公告)
1.第一段中“为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销售行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修改为“为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销售行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等文件”。
2.第一条中“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含储值卡、购物卡、提货卡、提货券等,以下简称单用途预付卡)是由从事零售业和服务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企业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有价凭证”修改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含储值卡、购物卡、提货卡、提货券等,以下简称单用途预付卡)是由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有价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3.第二条中“纳税人以销售单用途预付卡方式销售货物(含劳务)、提供服务的,应界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销售结算方式”修改为“纳税人以销售单用途预付卡方式销售货物(含劳务)、提供服务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附件3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销售结算方式”。
4.第五条中“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因发生本公告第三条第三款和第四条第二款所称红字冲减的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应当依照开具红字发票相关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的,未按规定开具的,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修改为“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因发生本公告第三条第(三)项和第四条第(二)项所称红字冲减的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应当依照开具红字发票相关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的,未按规定开具的,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
(三)《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若干管理事项的公告》 (2014年第3号公告),第二条中“纳税人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备案手续后,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应税行为放弃免税,凡开具专用发票且无法追回的,自开具首份专用发票所属月份起一律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无论能否追回专用发票,均以“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予以处理”修改为“纳税人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备案手续后,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应税行为放弃免税,凡开具专用发票且无法追回的,自开具首份专用发票所属月份起一律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无论能否追回专用发票,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规定予以处理。月销售额在3万元(含)以下,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备案手续”。
(四)《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4号公告)
1.第一段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修改为“应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有关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2.删除“第一条 电信业应税服务范围”的内容。
(五)《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4年第6号公告)
1.第一段中“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
)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现将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修改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
)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等规定,现将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第三条第(三)项第3点中“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涉及相关的纸质凭证资料应妥善保管,以备核查。资料不全,无法核实业务真实性的,不予免征增值税”修改为“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涉及相关的纸质凭证资料应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二、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件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2014年第10号
公告
)
特此公告。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