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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国税发[2010]3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 厦国税公告〔2012〕1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定,全文废止

各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2009〕88号)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企业资产损失管理等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审批范围
纳税人发生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规定的资产损失,除按规定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外,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并经审核审批后方可在申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纳税人发生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在有关资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据实自行申报税前扣除。
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划分
(一)企业发生的下列资产损失,由市局负责审批。
1.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并经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具体审批事项的资产损失
2.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报市局审批。
(二)除上述由市局审批的情形外,纳税人发生的其他资产损失由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三、企业自行计算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管理
企业发生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六类资产损失,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并保留好相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
四、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跟踪、监督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要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认真做好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项目的受理、有关资料的传递、审核、审批工作。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落实谁审批、谁负责的制度要求,强化责任意识,把好审核审批关。要结合每一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纳税评估、税收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工作,设立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台账,建立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动态管理监控机制,加强税前扣除的后续管理。市局将适时开展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工作的抽查监督和专项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和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分户台账的登记、年度统计工作,于年度终了后次年六月底前报市局所得税处。
五、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