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安置残疾人企业增值税退税限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发〔2008〕314号
税谱®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92号
)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安置
残疾人企业可以享受的每人每年
增值税退税限额为所在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现根据《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劳社发〔2007〕17号),我省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为:一类地区:680元/月,适用于昆明市所辖各区(东川区除外)和安宁市;二类地区:610元/月,适用于昆明市辖各县、东川区,各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市(县、区)、玉龙县及其他设市城市;三类地区:520元/月,适用于其他各县。此次我省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各地按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执行退税限额均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因此,自2008年1月1日起我省安置
残疾人就业企业享受
增值税优惠的退税限额统一按每人每年3.5万元执行。
2009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