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有关事项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
闽国税公告〔2013〕7号 2013-12-26
税谱®提示: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若干涉税鉴证条款的公告》规定,第六条修订为“试点纳税人上一年度应税服务扣除项目实际扣除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可在次年的第二季度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差额征税鉴证报告”。
为进一步规范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管理,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增值税差额征税,是指提供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允许其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规定对象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余额为应税销售额的征税方法。
二、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允许差额征税的,应按应税服务的具体项目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差额征税备案登记表》(附件1),申请办理
增值税差额征税备案登记。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不得执行差额征税。
三、试点纳税人兼有多项差额征税项目的,应根据适用差额征税政策,按具体应税服务项目、免税和免抵退税应税服务项目分别核算当期应税服务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扣除项目金额和应税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扣除。
需要分别核算的上述扣除项目金额包括: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扣除额和期末余额。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差额征税的,应根据取得的
增值税差额征税扣除项目合法有效凭证票面信息填报统一格式的《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附件2),在办理纳税申报时作为附列资料一并报送。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扣除项目的合法有效凭证属于纳税申报备查资料,纳税人应按要求登记造册和妥善保管。
纳税人未按本办法报送和保管纳税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在2013年8月1日前已办理
增值税差额征税备案登记的试点纳税人,在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期间发生的差额征税事项(不含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试点纳税人在2013年8月1日前尚未抵减的价款,在2014年6月30日前继续保留备案登记信息,按有关规定抵减销售额。
(二)试点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其截止2013年8月1日前尚未扣除的期末余额,应换算为一般计税方法下可扣除的金额填入首个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表三的应税服务适用税率栏的“期初余额”列,在2014年6月30日前继续保留备案登记信息,执行一般纳税人的差额征税办法,按有关规定抵减销售额。
(三)2014年7月申报期后,主管国税机关对在2013年7月31日前办理备案登记试点纳税人的
增值税差额征税备案信息进行集中处理,除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外不再保留。
六、
试点纳税人上一年度应税服务扣除项目实际扣除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应在次年的第一季度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经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符合福建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业务规范的差额征税鉴证报告。【第六条修订为“试点纳税人上一年度应税服务扣除项目实际扣除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可在次年的第二季度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差额征税鉴证报告”。】
七、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原《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 (
闽国税公告[2013]5号
)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