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3]67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设区市局专业局,省局直属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省局对现行省级稽查类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研究,决定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条款予以废止或修改。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违法案件取证的通知》(闽国税稽[2001]23号)第3条第1款“对伪造、变造、账外经营的账簿、凭证及有关资料,应收缴原件作为证据”改为“对伪造、变造的账簿、凭证及有关资料,应收缴原件作为证据;对账外经营的账簿、凭证及有关资料,可以收缴原件作为证据”。
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涉税案件移送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国税稽[2001]12号)删除第2条关于备案移送制度的规定;修改附表《涉税案件移送分户统计表》。
三、《
关于规范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处罚决定的通知
》 (
闽国税稽〔2001〕13号
)第3条“《税务处罚决定书》制作要求”中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改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关于进一步明确案件、案卷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闽国税稽[2001]21号)第2条“办案程序方面”的第2款改为“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存款账户和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应依法进行”;删除第2条“办案程序方面”的第3款“不得调取当年度的账簿、凭证”。
五、《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的补充通知》(闽国税稽[2001]4号)第6条“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改为“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OO三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