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4-21 桂国税函〔2005〕23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桂国税发〔2007〕34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 :
据一些地区反映,《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福利企业
增值税管理办法》(桂国税发[2004]246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2项“企业的负责人报经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任命”这一提法不够确切,执行中难以操作,经研究,现作如下修订:
企业负责人的任命,按照民政部、财政部等七部委民福发[1990]21号发布的《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社会福利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的委任、选举、招聘或免职,凡民政部门直属企业的由民政部门组织进行,其他社会福利企业须报当地民政部门备案。
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