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契税纳税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云南省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全文废止】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契税纳税申报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金额单位:元;面积单位: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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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受方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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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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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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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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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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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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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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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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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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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 |
身份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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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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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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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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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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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房屋 权属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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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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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转移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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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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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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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房屋坐落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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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转移面积 |
平方米 |
成交价格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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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二手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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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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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普通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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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家庭唯一普通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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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家庭唯一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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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税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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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价格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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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征税额 * |
元 |
减免类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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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额 * |
元 |
应纳税额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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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填报的,我确信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纳税人(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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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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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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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申报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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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带*号栏目由申报人在税务机关辅导下填写
填表说明
一、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
二、本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纳税人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契税征收机关填报契税纳税申报表,申报纳税。
三、本表各栏的填写说明如下:
(一)填表日期:填写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实际日期。
(二)承受方及转让方名称:承受方、转让方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应按照国家人事、民政部门批准设立或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全称填写;承受方、转让方是自然人的,应按照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上标注的姓名填写。
(三)纳税人识别号:承受方、转让方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填写此栏。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填写税务登记证号码;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交的身份证件,参考税务登记相关文件已明确的赋码方式,赋予纳税人识别号进行填写。
(四)身份证件类型:承受方、转让方是自然人的填写此栏。填写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军人身份证件等)名称。
(五)身份证件号码:承受方、转让方是自然人的填写此栏。填写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号码。
(六)所属行业:承受方、转让方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填写此栏。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填写。
(七)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承受方、转让方是企业的填写此栏。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
(八)合同签订时间:指承受方签订土地、房屋转移合同的当日,或其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九)土地、房屋坐落地址:土地权属转移,应填写土地坐落地址及地号;房屋权属转移,应同时填写土地坐落地址(含地号)和房屋坐落地址。
(十)权属转移类别:指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赠与、交换、作价入股等行为,房屋所有权买卖、赠与、交换、作价入股等行为。
(十一)成交价格: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折算成人民币金额)。
(十二)住房:根据规划部门规划的房产用途或房产证上标注的房产用途填写,商住房等混合用途房产不列为住房。
(十三)普通住房:指符合各地按照《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银监会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26号)规定制定的本地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
(十四)适用税率:家庭唯一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适用优惠税率1%,其他适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定税率。
(十五)计税价格:是指由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的规定,确定的计税价格。
(十五)减免类别:区分国家机关用房、事业单位用房、社会团体用房、军事单位用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拆迁房、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家庭唯一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企业改制重组、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等类别。
(十六) 减免税额:填写减免类别中对应的减免税额。
(十七) 本表一式两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
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金额单位:元;面积单位: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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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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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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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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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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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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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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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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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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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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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坐落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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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占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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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占地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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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占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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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占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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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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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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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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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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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征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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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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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缴或扣除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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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征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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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填报的,我确信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纳税人(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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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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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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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申报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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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一、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
二、本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应当在收到领取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通知之日起30日内,填报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本表各栏的填写说明如下:
(一)填表日期:填写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实际日期。
(二)纳税人名称:纳税人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应按照国家人事、民政部门批准设立或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全称填写;纳税人是自然人的,应按照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上标注的姓名填写。
(三)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填写此栏。填写税务登记证号码;没有税务登记证号码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四)所属行业:纳税人是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填写此栏。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填写。
(五)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纳税人是企业的填写此栏。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
(六)身份证件类型:纳税人是自然人的填写此栏。填写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军人身份证件等)名称。
(七)身份证件号码:纳税人是自然人的填写此栏。填写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号码。
(八)占地时间:属于经批准占地的,填写有权审批农用地转用的政府实际批准农用地转用文件的日期;属于未经批准占地的,填写实际占地的日期。
(九)土地坐落地址:填写土地四个方位与相邻土地的交接界线情况,坐落地址和地号。
(十)占地用途:经批准占地的,按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规划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建设、商业建设、住宅建设、农村居民宅基地等项目分类填写。未经批准占地的,以实际占地情况,区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建设、商业建设、住宅建设、农村居民宅基地等项目分类填写。
(十一)批准占地机关:指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的发文机关。
(十二)批准占地文号:指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的发文字号。
(十三)批准占地面积:指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批准的农用地转用面积。
(十四) 减免类别:分为军事设施占地、学校及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农村居民建房、农村困难减免等类别。
(十五) 本表一式两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