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发〔2011〕180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地税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 ( 闽政〔2011〕75 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总部经济发展
营造总部经济发展条件是个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诸多方面和诸多部门,作为地方税费管理部门,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应围绕发展总部经济的条件,按照《意见》要求,主动配合当地政府,超前谋划,积极作为,认真落实税收扶持政策,为留住本省企业总部在闽扎根,吸引更多的省外、境外企业总部来闽落户,大力发展总部经济作出积极贡献。
二、认真宣传,切实贯彻落实税收扶持政策
对企业取得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补贴等财政性资金,符合作为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按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对个人取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意见》、《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闽委办〔2010〕2号)规定发放的奖金及奖励性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主动宣传、落实税收扶持政策,促进我省总部经济发展;对不符合规定应当征税的,也应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三、认真调研,为政府决策提供第一手资料
按照《意见》和最近省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精神,各设区市地税局、省局直属分局要认真做好以下调研工作:
(一)全面调查了解总部在省外并已在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情况,掌握其税源状况及在本地区纳税情况,加强统计分析,对不同类型和规模的分支机构进行分类梳理,重点关注税源较大的分支机构,引导其改制为子公司。调查情况填报《总分机构调查表》(附件)。
(二)全面调查了解本地区所有我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高管人员及总部中层管理人员的薪酬领取地点,是否符合《意见》的要求,个人所得税是否存在外流情况。
(三)全面调查了解本地区证券、银行、保险、通讯等企业的中、高管人员的薪酬领取地点,是否存在在省外总部领取以至造成个人所得税外流的情况。
(四)最近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地税系统要扎扎实实做好组织收入工作,在切实做好日常征管工作的同时,还要研究解决好企业在销售、结算环节税费外流问题,要逐一企业研究。各设区市地税局、省局直属分局要结合本地区税源流动实际情况,按照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精神,认真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切实解决税费外流问题。
上述调研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设区市地税局、省局直属分局主要领导要负总责,认真研究部署,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调研工作,解决好税费外流问题。各设区市地税局调研工作总结(须有情况、分析和建议)请于11月30日前上报省局,同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省局择时召开汇报会,听取各设区市地税局汇报,研究解决相关问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1年10月18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
闽政〔2011〕75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快我省总部经济发展,不断提升城市综合竞争能力,推进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现就促进我省城市总部经济发展有关政策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
按照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壮大总量与优化结构相结合、大力引进与重点培育相结合、循序渐进与创新突破相结合的原则,扶持总部经济发展,尤其是要大力培育和发展金融服务、现代物流、国际会展等服务业总部企业。一是积极争取省外企业在我省设立总部机构、地区总部机构或职能型总部机构,着力争取闽资为主民营企业总部回归和台资总部企业入驻。二是积极扶持省内现有总部企业发展。三是积极引导总部在省外的企业在我省新设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或将已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
二、扶持政策
(一)积极争取引进总部企业。
1.认定条件。各地要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引进总部企业的对象、类型。对在我省新注册设立的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企业,可认定为新引进的总部企业。
(1)在我省境内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省境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总部企业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
(3)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
(4)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对于服务类中介组织、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可适当降低条件,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扶持政策。
(1)开办补助。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根据总部类别、企业类型、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划分不同档次,可给予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1%~3%开办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上缴我省地方级收入中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以下涉及的地方税收贡献额均按照本口径执行)中分年安排。
(2)办公用房补助。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可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40%一次性给予12~18个月的租金补助。其本部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可按该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的30%~40%给予补助。每个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原则上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对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分年安排。
(3)经营贡献奖励。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可按该企业地方税收贡献额,前2年给予60%~80%奖励,后3年给予30%~40%奖励。5年后可继续享受本地现有总部企业的奖励政策。
(4)规费减免或返还。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2年可全部免收或返还,后3年减半征收或返还。5年后可继续享受本地现有总部企业的奖励政策。
(5)人才激励。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的高层次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可根据不同级别按其当年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总部企业的高层次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由各地研究认定。对符合《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闽委办〔2010〕2号)及各地、各部门有关规定条件的各类人才,可给予享受相应待遇。
(二)积极扶持省内现有总部企业发展。
1.认定条件。各地要鼓励本地现有龙头骨干企业将总部建在福建,支持其在福建做强做大,认定条件参照新引进总部企业的条件,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
2.扶持政策。
(1)支持建设总部大楼。各地要制订具体的土地优惠政策,规划优质地段,支持现有龙头骨干企业在福建建设总部大楼。
(2)经营贡献奖励。支持在福建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营销中心,凡将分布各地企业生产的产品集中在总部营销中心销售并开票的,可按其缴纳的税收贡献额地方分成部分给予奖励。各地可根据企业规模、新增税收贡献额,研究制订具体奖励标准。
(3)人才激励。对本地现有总部企业的高层次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可根据不同级别原则上按不超过其当年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总部企业的高层次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由各地研究认定。对符合《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闽委办〔2010〕2号)及各地、各部门有关规定条件的各类人才,可给予享受相应待遇。
(三)积极引导省外企业在我省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
各地要引导总部在省外的企业,实行“母子”公司制,鼓励其在我省设立子公司,而非分支机构。要全面调查了解总部在省外并已在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情况,掌握其税源状况及在本地区纳税情况,加强统计分析,对不同类型和规模的分支机构进行分类梳理,重点关注税源较大的分支机构,积极引导其改制为子公司。
对省外企业在我省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的,可给予以下扶持政策。
1.经营贡献奖励。自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当年起,其对我省税收贡献额100万元以上且年度环比新增税收贡献额30万元以上的,前2年可按该新增量的60%~80%给予奖励,后3年可按该新增量的30%~4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暂定为5年。
2.规费减免或返还。自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当年起,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2年可全部免收或返还,后3年减半征收或返还。
三、相关要求
(一)要进一步优化总部经济发展环境,各地可在注册登记、年检、行政审批、财政资金补助、进出口、出入境、产权保护、用地、用工、子女入学等方面为总部企业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二)本指导意见涉及的扶持政策,与我省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企业可以按照就高的原则申请享受,也可以自愿选择一项享受,但不重复享受。
(三)本指导意见涉及的各项奖励、补助资金,按属地原则,由企业所在县(市、区)财政负责兑付。企业缴纳的税费,涉及省级、设区市级集中一定比例的,按奖励金额同比例返还给县(市、区)。
(四)各地出台扶持总部企业发展的政策,主要是吸引省外、境外企业来闽落户。省内现有总部企业在本省范围内重新变更注册地的,不享受新引进总部企业的扶持政策和其他优惠政策。
(五)我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将总部设在省内,其高管人员及总部中层管理人员应在总部领取薪酬并享受省内现有总部企业人才激励政策。
(六)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应根据本指导意见,10月底以前制订或完善出台促进本地区总部经济发展的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报备省政府后再下发执行。本文件为指导性意见,具体执行以各地实际出台政策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