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j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国税流[1999]7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国税函[2007]70号
)规定,第二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定,正文补充通知内容失效,附件国税函〔1999〕829号第二条失效。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直属局、区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 国税函〔1999〕829号
)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原实行“总量控制”免征增值税现恢复征收增值税的粮食企业1999年12月31日的库存粮食可按规定计提“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二上述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审核计提工作由各征收单位负责。各征收单位可根据企业1999年12月31日的库存粮食的成本(如属工业企业,其在产品、产成品应计算其物耗比例)按10%的扣除率计算“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具体计算方法及会计处理比照1994年初计提“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计提“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企业后,如存在1999年12月31日的“留抵税款”则一律转入成本。
三各征收单位对上述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审核计提工作应于2000年1月31目前完成,并将具体数据报市局流转税处备案。
四上述企业恢复征税后,可按月按其存货的动用比例抵扣其已计提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具体抵扣审批手续由各征收单位办理。(此条款失效)
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国税发[2006]62号)规定,第二条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