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 闽地税发〔2009〕117号
)规定,第三条关于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的企业应进行汇算清缴的规定,改按闽地税发〔2009〕117号
文第一条规定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部分条款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本法规部分条款自2015年1月1日起废止。(一)税务受理人员在受理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应认真审核企业报送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是否齐全,表内项目填写是否完整。
(二)税务管理人员必须重点做好下列事项的审核:
1.收入和支出明细表、纳税调整明细表填写是否正确;
2.企业申报的亏损弥补金额与地税机关的亏损弥补管理台帐金额是否一致;
3.企业财产损失扣除是否经过地税机关审批或报送备案;
4.企业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5.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鉴证报告是否符合鉴证准则规定,结论是否公允、客观;
6.汇总缴纳企业的资格,是否符合跨省市、跨市县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否按规定分摊税款,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款是否就地据实缴纳税款;
税务管理人员应根据审核情况,形成审核记录。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的疑点和错误的,应及时要求企业作出说明并重新申报或者补充申报。
第十四条 税务管理人员应做好重大涉税事项的动态跟踪管理工作,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建立项目管理台账。
第十五条 地税机关应加强企业年度纳税申报结果的统计、分析与利用,及时统计汇算清缴数据,运用汇算清缴数据对日常管理、税源管理、预缴管理等方面进行分析,及时发现管理漏洞,提出改进措施,巩固汇算清缴成果。
主管地税机关应按规定时间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以汇总软件附列表样为准)报送上一级地税机关。总结内容主要包括:
(一)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本辖区内应汇算总户数,其中查帐征收户数和核定征收户数、盈利户数和亏损户数;企业实现利润、应调增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补征各项税费、滞纳金、罚款、减免税款、亏损确认、税费入库等情况;
(二)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对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及建议。
第四章 中介机构企业所得税鉴证
第十六条 从事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鉴证的税务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内部机构及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核算健全;
(二)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原则,恪守职业道德,近三年内未发生违反法律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能够胜任企业所得税鉴证工作,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结论并出具书面鉴证报告。
对具备条件且愿意从事企业所得税审核业务工作的中介机构,应于每年12月底前持有关证件到县级以上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备案登记,地税机关应于次年1月15日前公布从事企业所得税审核业务工作的中介机构的名单。具体备案登记办法由设区市地税局制定。[条款失效]
第十七条[条款失效] 企业发生下列涉税事项必须出具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
(一)企业发生金额50万元以上(含)及其他按规定应出具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财产损失;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实际销售收入利润额与预售收入预计利润额之间的差异调整;
(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事项;
(四)其他按规定应出具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涉税事项。
对下列企业必须委托中介机构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鉴证:
(一)年销售(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企业;
(二)年度亏损额300万元以上(含300万)的企业;
(三)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安装企业;
(四)企业所得税税负低于预警值20%以上的企业;
(五)连续亏损三年以上的企业;
(六)省地税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第十八条 地税机关应引导和鼓励企业委托中介机构办理企业所得税涉税鉴证。对中介机构办理企业所得税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可以作为地税机关审核的参考依据。
对委托代理的纳税人,地税机关检查确认纳税信誉良好的,可以适当减少税务检查次数。
对委托代理的纳税人,由于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对纳税人只补征其未缴或少缴的税款及滞纳金;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受托代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应当做好税务代理工作底稿的记录、审核工作,出具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主管地税机关对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工作底稿应予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中介机构的工作流程、工作底稿及报告的复核。
地税机关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由中介机构出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的企业进行汇算检查,发现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内容不实或提供虚假的审核鉴证报告等违反规定行为的,取消中介机构承办税前扣除事项审核业务以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的资格,并依有关规定追究税务师事务所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跨区域总分机构年度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进行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总机构应汇总各成员企业(含总机构)年度生产经营和预缴企业所得税情况,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进行年度汇算清缴,在总机构所在地就地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条款失效]
跨区域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与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信息联系,建立所得税信息共享机制和渠道,根据掌握和了解的情况,认真分析审查其报送的分支机构经营情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管理情况,完善跨区域总分机构所得税管理。[条款失效]
第二十一条 企业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延期办理纳税申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